商标异议法条依据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: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,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,在先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的,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,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公告期满无异议的,予以核准注册,发给商标注册证,并予公告。
商标异议在商标审查的过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商标维权的举措,它允许任何人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3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,以阻止可能侵犯在先权利或违反商标法的商标获准注册。它就像一场“商标保卫战”,既关乎企业是否能成功注册自己的品牌,也涉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。
商标异议人的主体
在先权利人:是指在先权利的所有者。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先商标权、字号权、著作权、外观设计专利权、姓名权和肖像权。
利害关系人:是指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可能损害或削弱其他相关在先权利,使其利益收到侵犯的主体,包括但不限于:
(1) 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使用人:
(2) 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合法继受人:
(3) 在先商标权的质权人:
(4) 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人的控股股东:
(5) 就相关人身权提交了特别授权文件的被授权人:
(6) 其他有证据证明与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主体。
仅因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而受到影响 , 但与在先权利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, 不宜认定为 "利害关系人" 。
判断异议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以提出异议时为准。
任何人:包括自然人 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商标异议理由
1、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,例如:
在先商标:与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近似
驰名商标:侵犯未注册但已使用的驰名商标
其他权利:著作权、企业名称权、姓名权等违反禁用条款
2、商标本身违反法律禁用条款,比如:
禁用标志:国家名称、国旗、红十字等
缺乏显著性:通用名称或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
能性三维标志:仅由商品自身性质决定的形状
3、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商标,包括:
代理人抢注:未经授权注册被代理人商标
抢注已使用商标: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抢先注册
恶意囤积: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
商标异议流程
提起异议:异议人需在初步审定公告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;
提交异议证据材料:异议人可在提起异议申请日起的3个月内补充提交其他的证据材料至商标局;
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:商标局审查后若决定受理,会将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寄达被异议人;
被异议人参与答辩: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,未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答辩的,视为弃权,但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;
商标异议审查裁定:商标局会依据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及理由,经核实后会对商标是否核准注册作出裁定;
异议复审:被异议人若对裁定不服,可在收到异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,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。